(2017)内0923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执行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3执114号申请人杨某某,女,40岁,汉族,现住商都县。被执行人陈某,男,45岁,汉族,现住商都县。申请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某某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审判员 卫庆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