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923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执行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3执114号申请人杨某某,女,40岁,汉族,现住商都县。被执行人陈某,男,45岁,汉族,现住商都县。申请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某某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审判员  卫庆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