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执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茂、张世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茂,张世元,四川世源美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保161号申请人王茂,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张世元,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溪县。被申请人四川世源美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温江区柳城街办黄金路社区3组凯信双子国际1幢2单元21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399145841W负责人:张麟。申请人王茂对被申请人张世元、四川世源美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茂于2017年5月17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15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世元、四川世源美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15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王茂提供担保的115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劲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佳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