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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5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霞与何凤娥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霞,何凤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5执562号申请执行人王霞,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何凤娥,男,1962年1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王霞与何凤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伊日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