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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某、娄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20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现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被执行人:娄某,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016)皖0321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2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