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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民初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覃东学与周喜令、余柏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东学,周喜令,余柏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3民初1943号原告:覃东学,男,1988年8月13日生,壮族,住广西柳江县,被告:周喜令,男,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告:余柏忠,男,住广西柳州市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覃东学诉被告周喜令、余柏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覃东学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二被告已经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东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覃东学负担。审判员  周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