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81民初2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袁喜与卓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喜,卓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2589号原告:袁喜,女,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被告:卓光辉,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原告袁喜与被告卓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袁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袁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志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桔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