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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81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阳春市公路局与杨进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春市公路局,杨进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81民初913号原告:阳春市公路局,住所地:阳春市春州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0788401-4。法定代表人:李参,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清耀,男,该局办公室副主任。被告:杨进步,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户籍住址:阳春市。原告阳春市公路局诉被告杨进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阳春市公路局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春市公路局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春市公路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阳春市公路局负担(原告阳春市公路局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5元,本院不予退回)。审判员  龙旋二○二○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雷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