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7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福夷与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夷,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7870号原告:王福夷,女,1972年11月10日出生,住武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世奇,甘肃靖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学,甘肃靖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西关街新建路**号。法定代表人:胡振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博文,甘肃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福夷与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后,王福夷于2017年5月17日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福夷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福夷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王福夷负担。审判长 郝武山审判员 张继红审判员 吕忠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恒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