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秀英与费家松、杨会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英,费家松,杨会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民初478号原告:张秀英,女,1934年3月10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怀敏,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费家松,男,1974年3月17日生,汉族。被告:杨会锋,男,1975年9月23日生,汉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甘棠路与虢国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6609027396。法定代表人:张安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秀英与被告费家松、杨会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2017年5月15日原告张秀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8元,减半收取239元,由原告张秀英负担。审 判 员 毛克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兼书记员 史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