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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3执4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美日根其劳诉那顺吉日嘎拉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美日根其劳,那顺吉日嘎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3执468-3号申请人美日根其劳,男,蒙古族。被执行人那顺吉日嘎拉,男,1964年10月01日出生,蒙古族。本院2017年4月30日作出的(2017)内0623执46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那顺吉日嘎拉存款账户(8002801219000000583***)。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那顺吉日嘎拉存款账户(800280121900000058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光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志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