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4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戚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4289号原告:戚某甲,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张某乙,女,199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戚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戚某甲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戚某甲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戚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