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25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曹跃鹏与相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跃鹏,相建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25民初1104号原告:曹跃鹏,男,1985年1月26日生,汉族,职工,现住乐亭县。被告:相建龙,男,1988年6月21日生,汉族,职工,住乐亭县。原告曹跃鹏与被告相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韩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跃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相建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所欠款项是之前乐亭法院执行局执行被告上一个民事案件(2014)乐民初字683号欠款时,所剩下的没有还清的钱。被告上缴执行欠款时,差一万元够其所欠款项,被告承诺一个月把欠款补齐,原告同意被告先写欠条,然后销案。现案件已销,还款日期已到,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此事,拒绝偿还欠款。被告相建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法院在执行(2014)乐民初字第683号判决时,被告相建龙应给付原告曹跃鹏的执行款尚差10000元,二人私下达成和解,原告撤案。被告于2016年12月29日为原告曹跃鹏出具了10000元的欠条。该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没有偿还。2017年3月15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相建龙偿还欠款10000元,并自欠款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支付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上事实经查证属实,有被告相建龙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乐亭法院民事判决书及原告曹跃鹏当庭陈述可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相建龙欠原告曹跃鹏人民币10000元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相建龙理应按时偿还。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相建龙偿还欠款10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中没有约定利息,原告要求自欠款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相建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相建龙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曹跃鹏欠款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相建龙负担,此款原告曹跃鹏已垫付,限被告相建龙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聂存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