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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7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党纪合诉潘敏敏、胡智红、高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纪合,胡智红,高立新,潘敏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7民初549号原告党纪合,男,汉族,农民。被告潘敏敏,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农民。原告胡智红,男,汉族,农民。原告高立新,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党纪合诉潘敏敏、胡智红、高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靳小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