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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执保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龙岩市中医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岩市中医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执保4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凌云。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秀丽,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龙岩市中医院,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申请人福州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龙岩市中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2017)闽0104执保41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相应的财产。申请人福州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以申请人撤诉结案,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龙岩市中医院价值684945.6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案件申请费3945元,由申请人福州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建平审 判 员  吴清云代理审判员  钱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