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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与李明波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李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27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王君先,该院院长。被执行人:李明波,男,1980年4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执行上列被执行人罚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7)吉0211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内容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国光审判员  王 昊审判员  姜有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家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