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与李明波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李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27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王君先,该院院长。被执行人:李明波,男,1980年4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执行上列被执行人罚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7)吉0211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内容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国光审判员 王 昊审判员 姜有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家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