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民初6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潘宗峰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宗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322民初695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海文,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人民路313号1区,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2196712170054. 被申请人:潘宗峰,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文化街1号4排407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2196804280218. 刘海文起诉潘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鲁1322民初695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潘宗峰名下的银行账户。刘海文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海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潘宗峰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兰峰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葛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