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执异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白马分理处诉罗飞、吴宇、周雪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异12号异议人朱斌,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刘敏,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5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白马分理处诉罗飞、吴宇、周雪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朱斌提出执行异议。2017年5月16日,朱斌申请撤回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朱斌撤回执行异议。审判长 黄 晖审判员 赵 明审判员 牟 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阎广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