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周林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林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0刑初21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林,男,1994年10月4日出生,四川省简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四川省简阳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5日经简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2日经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川简检诉刑诉[2017]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林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1日1时许,被告人周林驾驶小型轿车搭乘被害人朱某某、罗某某、唐某某、刘某某至321国道:2043km+5m处,因操作不当,致所驾车辆驶出路外并发生翻转,造成朱某某被甩出车外后落入附近水沟,罗某某、唐某某、刘某某及被告人周林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符合车祸中溺水死亡。经简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林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林立即展开营救,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委托群众拨打报警电话。民警接警后将在现场等待的被告人周林挡获。被告人周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赔偿了被害人朱某某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被告人周林的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病情证明、死亡医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车检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林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林赔偿了被害人朱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被告人周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一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