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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7101行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起诉人鲍国麟诉兰州市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征收安置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国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7101行初259号起诉人鲍国麟,男,汉族,1948年10月11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2017年5月1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鲍国麟的起诉状,称兰州市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委托甘肃信诺房地产咨询估价有限公司对兰州市城关区南山路征收项目安置房-飞天家园C区安置住宅房地产价值估价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所谓的《房地产评估报告》非法对起诉人的合法房屋进行征收安置补偿,故要求撤销兰州市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委托甘肃信诺房地产咨询估价有限公司作出的〔2012〕甘信估字第1377号《房地产评估报告。》本院认为,房地产评估是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公正专业分析和判断并提供评估意见和结论的活动,对评估结论有异议可通过重新评估途径解决,评估行为和结论并非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故鲍国麟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鲍国麟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长  崔振鑫审判员  李新艳审判员  李志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继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