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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树明与严美开易正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明,严美开,易正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155号申请执行人:李树明,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奉节县。被执行人:严美开,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奉节县新民镇。被执行人:易正毕,女,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奉节县。申请执行人李树明与被执行人严美开,易正毕民间借贷一案,奉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6民初4575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严美开,易正毕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树明于2017-01-1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银行、车辆管理所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易正毕在奉节县永安镇乔木街25号1幢7单元6-2有房屋一套(产权证号:301房地证2013字第xxxxx号),已保全查封。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给付案款50000元,申请人申请本案暂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树明与被执行人严美开、易正毕民间借贷一案,在执行中双方自行和解符合法律规定,利于矛盾纠纷的解决和社会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6执15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鸿雁审判员  何朝波审判员  姚玉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艳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