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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行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庞应川与盐亭县人民政府不履行其他行政管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应川,盐亭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7行初47号原告:庞应川,男,汉族,生于1976年5月6日,四川省盐亭县人,住四川省盐亭县。委托代理人:庞永聪,男,汉族,生于1956年10月25日,四川省盐亭县人,住四川省盐亭县。被告:盐亭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盐亭县梓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向赟,该县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应川诉被告盐亭县人民政府不履行其他行政管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庞应川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庞应川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应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庞应川承担。审判长  姬小兵审判员  夏春梅审判员  严皓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