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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潘生枝与被告严科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生枝,严科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487号原告:潘生枝,男,汉族,生于1946年5月5日,住本区。被告:严科鹏,男,汉族,生于1995年1月1日,住本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生枝与被告严科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生枝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生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 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