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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行申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肖振东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肖振东,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行申12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振东,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董桂红,女,1969年1月31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系肖振东之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中心街**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鞍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南胜利路**号。再审申请人肖振东诉被申请人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鞍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3行终17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在本院审查过程中,肖振东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肖振东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振东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毅代理审判员 陈 雷代理审判员 王晓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 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