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执4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广福陶瓷商行、徐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广福陶瓷商行,徐炜,池来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4074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柯城广福陶瓷商行,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上洋村(衢化路东侧2幢)。经营者:陈清爽,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徐炜,女,198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池来新,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柯城广福陶瓷商行与被执行人徐炜、池来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徐炜、池来新予以查找,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徐炜、池来新债权为4818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4元,公告费650元,执行费650元。实现的债权金额为零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贺 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