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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3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贾殿利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殿利,七台河七煤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3执82号申请执行人贾殿利,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木兰县。委托代理人李玉欣,系木兰县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七台河七煤医院有限公司(原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法定代表人,宋德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殿利与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已更名为七台河七煤医院有限公司,其银行账户有足以支付执行标的存款,但仍不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扣划强制措施,已将本案申请事项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903执82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七台河七煤医院有限公司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易新审判员  王国威审判员  高春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天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