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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7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陈平与黄宗燕重庆精奥工艺品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重庆精奥工艺品开发有限公司,黄宗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7民初1525号原告:陈平,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重庆精奥工艺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691237436B。法定代表人:黄宗燕被告:黄宗燕,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精奥工艺品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重庆市巫山县。原告陈平与被告黄宗燕、重庆精奥工艺品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文生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平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精奥工艺品开发有限公司、黄宗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了油漆。2015年12月2日,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并约定三个月内结清,约定的期限届满后,二被告仍没有给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重庆精奥工艺品开发有限公司、黄宗燕均未提出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重庆精奥工艺品开发有限公司、黄宗燕在原告陈平处购买油漆,购买时二被没有支付原告的货款,2015年12月2日,经过双方结算,二被告除支付了部分货款外,仍欠原告油漆款23000元,二被告便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陈平油漆款人民币现金贰万叁千元正,于叁个月内结清。欠款人黄宗燕签字,重庆精奥工艺品开发有限公司盖章。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原件,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二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油漆,原告按照二被告的要求给被告提供了所需货物,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给被告提供相应的货物后,二被告理应按照对价支付货款,后经结算,二被告共欠原告货款23000元,并给原告约定了货款的给付期限,但二被告仍未按照约定的期限给付相应的货款,二被告的行为违背了双方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及时给付货款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重庆精奥工艺品开发有限公司、黄宗燕在本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给付原告陈平货款2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由被告重庆精奥工艺品开发有限公司、黄宗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尹文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侯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