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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沈毅与施荷忠、张献斌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毅,施荷忠,张献斌,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530号原告:沈毅,男,197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潇菡,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亚倩,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荷忠,男,1973年1月9日生,汉族,住海门市。被告:张献斌,男,1969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海门市。被告: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50503512L),住所地海门市海门街道光华大厦A号楼13层。法定代表人:蔡国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曦,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毅与被告施荷忠、张献斌、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毅撤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原告沈毅负担。审 判 长 陆 艳人民陪审员 黄 芬人民陪审员 沈菊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余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