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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1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增俊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增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81刑初71号公诉机关瑞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增俊,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武穴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北省武穴市。1999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600元;201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1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4日经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昌市看守所。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增俊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殷芳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增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0月30日上午,被告人张增俊在江西省九江县2路公交车上,用刀片划破被害人李某的衣服口袋,将李某的钱包盗走,被盗钱包内有人民币200元、李某的身份证等物品。2、2017年1月26日中午,被告人张增俊在江西省瑞昌市至码头镇的赣G×××××号班车上,用刀片划破被害人邹某的外衣左侧口袋,将邹某的钱包盗走并藏匿于其外套之下,邹某及时发现钱包被盗,掀开被告人张增俊外套将钱包找回,并将被告人张增俊抓获交由赶赴而来的公安民警处理。被盗钱包内有人民币3132元、欧元230元、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被告人张增俊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增俊家属已退赔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增俊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划破的被害人衣服照片,被盗物品照片及指认照片,作案工具照片及被盗的李某身份证照片,瑞昌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领条,出院记录、费用清单,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2012)永刑二初字第29号、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2015)修刑初字第146号、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6)赣0403刑���180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4)静刑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书,违法人员查询信息、户籍证明;被害人李某、邹某的陈述;证人谭某、尹某证言;被告人张增俊的供述;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增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提出2016年10月30日其腿受伤在黄梅县第三人民医院住院,盗窃李某钱包的时间有误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在黄梅县第三人民医院住院的时间为2016年10月31日,被害人李某当日报案笔录及被告人张增俊在公安机关供述均能证实盗窃时间为2016年10月30日,故对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提出其盗窃邹某的钱包并未得手,钱包掉在邹某的大腿上,是犯罪未遂的辩解,经查,监控视频及被害人陈述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将被害人钱包盗窃后藏于外套之下,钱包已脱离被害人控制,处在被告人控制之下,是犯罪既遂,故对此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增俊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增俊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有多次盗窃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家属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对被告人张增俊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增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止。罚金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雷 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可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