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民申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民事再审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延忠人身保险合同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公司,孙延忠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民申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仇宁,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振东,系辽宁弘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雪,系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孙延忠。再审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延忠人身保险合同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的(2016)辽1081民初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宏伟代理审判员 冯笑怡代理审判员 马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付天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