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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执5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陈海燕与南通三益特种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燕,南通三益特种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5712号申请执行人陈海燕,男,1969年3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南通市崇川区,现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南通三益特种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下原镇兴原路58号。负责人廖集慧,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陈海燕与南通三益特种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南通三益特种钢有限公司已自觉履行本金200万(尚欠利息未给负),缴纳诉讼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2678元。现因申请执行人陈海燕向本院反映其已与被执行人就利息部分达成和解,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5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雪飞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