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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9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乐山嘉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其光、魏淑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嘉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其光,魏淑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9民初319号原告:乐山嘉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沐川县沐溪镇梨园街84号。法定代表人:王海燕,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钟卫,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该公司员工。被告:胡其光,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被告:魏淑蓉,女,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嘉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其光、魏淑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因胡其光、魏淑蓉已和乐山嘉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达成一致协议并交清了所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嘉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山嘉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定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睿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