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执3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与张建波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张建波,陈凤洁,华炜前,唐建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3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被执行人:张建波,男。被执行人:陈凤洁,女。被执行人:华炜前,男。被执行人:唐建花,女。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591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交纳案件受理费等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建波的存款220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汪沫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