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刑更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何水园犯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水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刑更253号罪犯何水园,男,199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廉江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茂名监狱服刑。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湛廉法刑初字第3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水园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生效后,2014年12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4年5月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因罪犯何水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给予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水园在服刑考核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7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表扬,2017年2月获得记功。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水园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因该犯属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故依法应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水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10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虹审 判 员 欧卫慧代理审判员 龙俊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邓夕茗陈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