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刘培荣、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培荣,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368号申请执行人:刘培荣,女,1973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被执行人: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1号,办事机构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园中路滨湖家园物业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309153M。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111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678.6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1753.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1678.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5月7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总计1753.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1678.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5月7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汪民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凡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