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2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远臣与郭桂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远臣,郭桂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1民初2584号原告:张远臣,女,现住延吉市。被告:郭桂莲,女,现住延吉市。原告张远臣与被告郭桂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远臣、被告郭桂莲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远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车辆维修费1550元、拖车费200元、停车费20元、停运损失费1200元(300元×4天),共计297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1日11时45分许,张远臣驾驶出租车与郭桂莲驾驶电动车在新华街发生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郭桂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远臣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张远臣的车辆被扣两天、修车两天,共计停运4天。郭桂莲辩称:对事故有异议,且赔偿数额过高。郭桂莲不清楚自己的车辆够不够机动车的标准,也不清楚张远臣的车辆为什么到延吉起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去维修。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11日11时45分许,张远���驾驶自己的出租车与郭桂莲驾驶电动车在新华街发生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4月12日,延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桂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远臣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张远臣将车辆送到起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事故车辆被扣及维修共4天,支付车辆维修费1550元。郭桂莲得电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事故成因及双方的过错程度,郭桂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远臣无事故责任。因事故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应由郭桂莲在强制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部分由郭桂莲承担赔偿责任。郭桂莲提出,不清楚其车辆是否够机动车的标准的意见,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郭桂莲的抗辩不成立。根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张远臣在本次事故中产生的合理损失如下:车辆维修费1550元、拖车费200元、停车费20元,对停运损失费1200元的主张,双方均认可每天180元的标准,故本院支持停运损失720元,上述费用共计2490元。因郭桂莲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故张远臣的损失由郭桂莲全部赔偿,共计249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判决如下:被告郭桂莲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张远臣赔偿金249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郭桂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勋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晓辉—3—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