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执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康少国、湖南菜篮子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少国,湖南菜篮子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执703号申请执行人康少国,男,汉族,1987年1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湖南菜篮子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松路459号东方红小区延农综合楼。法定代表人胡珊,董事长。康少国与湖南菜篮子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长仲裁字第335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康少国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2016)长仲裁字第335号裁决即康少国与湖南菜篮子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曦审判员 戴 晖审判员 彭京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