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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更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蒋定勇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定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943号罪犯蒋定勇,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武胜县,汉族。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9日作出(2011)中区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定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4530元。刑期自2011年5月9日起至2023年4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20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396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2年6月7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蒋定勇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定勇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总评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蒋定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定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秀春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雷 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