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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执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与付翠华、李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付翠华,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保1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陈吕跃,行长住所地:旺苍县东河镇红星南路56号被执行人:付翠华,女,汉族,生于1972年2月10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申请人:李刚,男,汉族,生于1971年4月18日,住四川省旺苍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付翠华、李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川0821财保58号民事裁定书,2017年3月20日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付翠华在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国华信用社账户XXXX的银行存款XXX元。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于二0一七年五月四日以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要求将被执行人付翠华在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国华信用社账户XXXXX解除冻结。经审查,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付翠华在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国华信用社账户XXXXXX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