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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恢4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晖与被执行人四川省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晖,四川省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恢4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晖,女,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南隆镇。被执行人:四川省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铁欣路117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沈高玖,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晖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省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南充市顺庆区为民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有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南充市顺庆区为民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期限为三年;二、扣留被执行人四川省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南充市顺庆区为民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收益95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