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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魏立娟与孙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立娟,孙振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461号原告:魏立娟,女,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孙振荣,男,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原告魏立娟诉被告孙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魏立娟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立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魏立娟负担。审判员  孙维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楠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