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303邢山林与江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山林,江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1执303号申请执行人邢山林,男,汉族,1972年2月16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被执行人江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庄泉路1号南山华庭商务中心1号楼318室。法定代表人吕斌,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邢山林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镇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镇劳人仲案字(2016)第335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江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17年1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邢山林工资合计67935元(逾期未支付,加付补偿5000元)。因被执行人江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人邢山林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执行已经达成每月还款3000元直至全部还清的执行和解协议,现该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邢山林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镇劳人仲案字(2016)第335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书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汪 鹏审判员 牟宗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冷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