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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民终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秀、黎钊锋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秀,黎钊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民终15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秀,女,1974年1月2日出生,白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现住广东省珠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钊锋,男,199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上诉人李秀因与被上诉人黎钊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3民初3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查,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向上诉人李秀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李秀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秀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董春杉审判员 刘秋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淑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