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7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牛候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候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7执384号被执行人牛候平,农民。关于本院刑庭移送执行牛候平抢劫罚金一案,本院作出(2011)岚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告人牛候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所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因牛候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义务,本院刑庭于2016年10月13日将案件移交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牛候平于2017年5月17日自动将罚金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2011)岚刑��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被执行人牛候平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珏人民陪审员 程云堂人民陪审员 张丽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