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怀萍诉被告熊成刚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39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怀萍,熊成刚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394号原告:张怀萍,女,1975年7月4日出生,侗族,住四川省隆昌县古湖街道。被告:熊成刚,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镇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怀萍诉被告熊成刚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怀萍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怀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怀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0.00元,由原告张怀萍负担。审 判 长 谢道飞审 判 员 罗建辉人民陪审员 曾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秋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