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初3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遵义佳合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成才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佳合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成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3864号原告:遵义佳合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碧云路48号瑞安花园。法定代表人:刘焱,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公司员工。被告:刘成才,男,贵州省遵义市人。原告遵义佳合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成才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遵义佳合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佳合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遵义佳合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其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军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