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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执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肖仕明、王继兰申请执行杜应武、蒋述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仕明,王继兰,杜应武,蒋述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81执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仕明,男,羌族,生于1967年12月31日,四川省江油市人,住江油市。申请执行人王继兰,女,汉族,生于1960年8月12日,四川省江油市人,住江油市。被执行人杜应武,男,羌族,生于1967年7月1日,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蒋述琼,女,羌族,生于1969年9月24日,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6)川0781民初336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杜应武、蒋述琼名下位于绵阳市高新区滨河北路169号7栋2楼2-2-2号住宅,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杜应武、蒋述琼名下位于绵阳市高新区滨河北路169号7栋2楼2-2-2号住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扬审判员 王金洪审判员 骆德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雍嘉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