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21执2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谈文斌与陈学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谈文斌,陈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21执2444号申请执行人谈文斌,男,1971年5月29出生,汉族,住平罗县城。被执行人陈学林,男,1968年出生,汉族,宁夏平罗县人住平罗县城。申请执行人谈文斌与被执行人陈学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宁0221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23立案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陈学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谈文斌劳务工资275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学林负担。以上共计27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标的2100元,未执行标的675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也未缴纳。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息、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查找后,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宁0221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治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洋附:裁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