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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保1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彭州市金艺铸造有限公司、成都市富威金属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州市金艺铸造有限公司,成都市富威金属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192号之一申请人彭州市金艺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彭州市致和镇古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79784690XG。法定代表人:杨达松,经理。被申请人成都市富威金属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泰兴镇普河村五组。法定代表人:龙长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彭州市金艺铸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市富威金属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彭州市金艺铸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川0114民初2406号之一的财产保全裁定,现申请人彭州市金艺铸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法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成都市富威金属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26000元的财产予以解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善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萍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