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执复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安康市聚力砼业有限责任公司复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康市聚力砼业有限责任公司,杨富丹,安康市艺华工贸有限公司,徐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执复17号复议申请人:安康市聚力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唐杰。委托代理人:高征战,男,汉族,1970年7月25日出生,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杨富丹,女,汉族,1983年6月18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安康市艺华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锡,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锡,男,汉族,1969年5月18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复议申请人安康市聚力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砼业公司)不服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7)陕0902执异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复议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砼业公司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砼业公司撤回复议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康市聚力砼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祖长审 判 员  黄 侠助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柯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