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执4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联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上海维勒科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华联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上海维勒科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4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联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8号华联时代大厦B幢31层02室。负责人范崇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王婉朦。被执行人上海维勒科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446弄1号403室。法定代表人韩义。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联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4民初54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维勒科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仍在查找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4民初541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吴辛人民陪审员 李艳人民陪审员 施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叶晨 来源:百度“”